聚焦3·15丨公益诉讼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时间:2023-03-14
来源: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唐伟欣
编辑:唐伟欣
录入:黑龙江省大庆市大
审核:王秀云
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药品安全保护领域开展违规医药经营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以实际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初,检察干警实地走访了辖区13家药店,通过调取药品销售记录、执业药师注册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材料,针对于药店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销售药品是否留存随货同行单、是否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从业人员是否办理身体健康合格证明以及消毒类产品是否留存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问题进行检查。
经检查,干警发现多家药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行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超期未复检、药品销售记录不全等问题。处方药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药品,需在处方医师或者执业药师等具有医药专业技能的人员指导下用药,售卖该类药品有着严格规定,上述药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擅自售卖处方药的行为,严重威胁了群众的健康安全。
下一步,该院将向相关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纠正相关药店违规医药经营的行为,同时与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联手织密群众药品安全保护网,为全区人民群众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法律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6月30日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年3月5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二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