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施行大同区检察院已做好准备
时间:2024-01-08
来源:本站
编辑:张彤
录入:张彤
审核:王敏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2023年10月16日公布以来,大同区检察院未检团队认真学习研究,综合行使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职能,推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社会共治。
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犯罪案件
针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犯罪,该院坚持严厉打击,依法深挖、追诉网络背后的所有黑手,确保严打务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委托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治疗,引导未成年被害人尽快地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环境进行持续跟踪,并通过开展家庭走访、家庭教育指导、检校合作、法治进校园等方式,引导家长、学校关注未成年人安全上网问题,引导未成年人建立良好用网习惯,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该院建立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根据行为性质不同,个性化制定精准的矫治、帮教方案,包括入学专门学校、训诫、督促监护、提供社会服务、观护帮教等措施,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和消费观。
在办案的同时,该院注重综合履职,深入分析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产生的根源和反映的社会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监护令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学校、家长等主体尽职尽责,共同发力,做到惩治犯罪和社会治理相结合。在对网络性侵案件开展综合履职时,注重通过案件反查推进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落地,促成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机制的建立,并推进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二、用好支持起诉职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
面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民事权益受损问题,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维权通道、维权方式、维权机构都不甚了解,导致维权困难。该院通过法治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加大支持起诉检察职能的宣传力度,保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遇到网络空间民事权益受损问题时能及时求助于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的引导帮助下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时,要秉持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依法审查支持起诉的必要性,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空间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的研究,精通维护相关民事权益的法律依据,依法调查并确认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情况,严格遵循收集网络电子证据的规范性要求,必要时出庭支持起诉,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倾尽全力。
除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还要格外重视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网络欺凌、网络骚扰、网络诽谤等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尤其有些网络欺凌、网络诽谤问题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是未成年人。
针对未成年人之间的网络欺凌、诽谤、骚扰等问题,在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之前,要联合公安机关、学校、家长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了解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批评教育引导、心理疏导等方式化解双方的误解、矛盾等,以最温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对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给未成年人造成精神困扰和损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行为,要依法支持侵权之诉,及时调查隐私视频的内容、隐私视频传播情况、精神损害情况,并引导及时、合法、规范取证。
在调查的同时,要注重对被侵权人的心理安抚,缓解精神困扰问题,在出庭支持起诉时,也要着重争取侵权行为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防止侵权行为再发生。
三、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各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尽责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除了发挥自身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还应依法监督各行政部门履职,实现以“我管”促“都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主体,比如第八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了网信、教育、电信、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文旅、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为责任主体,均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时如发现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相应的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大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