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区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公示
时间:2021-04-01
来源: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敏
录入:王敏
审核:龙春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大同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阶段工作有序开展,推动开门搞整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大同区检察院坚持以优化作风为核心,以深化队伍整顿为重点,强化责任引领,统筹组织领导,制定《大同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1、干警总动员,提升思想认识
近日,大同区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阶段进行动员部署,传达了《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引导全体干警打开心门、解开心结,放松思想包袱,切实提升干警的思想认识,为查纠整改阶段工作顺利开展打好思想基础。
2、部室精组织,深入查摆问题
动员会后,各部室精细组织,精密部署,认真对标《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实施方案》,以“六大顽瘴痼疾”为切入点,在查找共性问题同时进一步深入挖掘自身存在个性问题,坚持“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查漏洞、找短板、刨根源,梳理形成各部室“顽瘴痼疾”清单,为教育整顿查纠整改阶段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靶心”“病灶”。
3、党组会研定,深化主体责任
该院党组立足查纠整改工作重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紧贴工作实际,召开党组会讨论研究各部室“顽瘴痼疾”清单,以讲政治的高度、服务为民的宗旨、规范司法的目的对清单进行修改,形成《大同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并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各部室以“清单”为问题导向,在吸收各界意见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可考可量的整改措施,确保查纠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现将《大同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和监督举报邮箱、电话面向社会公布,邀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突出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接受当事人请托,利用上下级、同事关系说情打招呼,超出职权范围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不正当要求、倾向性意见的;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亲属转递涉案材料、通风报信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交往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将原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更换为自己熟悉的律师的;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其他利益的;向当事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的;对相关组织或个人违规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不按规定在3日内记录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突出整治违反检察官任职回避及禁业规定,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诉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从事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执业活动的;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为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检察人员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参与经营活动,或采取合伙、合作等方式投资入股获取经济利益的;检察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或以检察人员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逾期不能履行担保责任,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检察人员向所办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借取大额资金的;原检察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
突出整治检察监督中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
随意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准确把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导致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客观无查证可能性等情形的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质量不高,说理性和针对性不够,意见不具体,文书不规范,导致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不能完全到位的;为了借用办案时间,对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办理退查手续,甚至有退查文书而案件并未退回的;履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不够,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教育转化不到位,听取被害人意见不充分的;量刑协商不深入,有的案件没有在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控辩协商的;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罪犯思想汇报、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有代写替写现象等问题监督不到位的;对刑罚变更执行环节中的基础信息无法实现动态实时掌握,没有在第一时间获取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情况的;立案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对线索的评估、初核不及时,个别案件线索核查时间过长的;不严格遵守出庭纪律,存在出庭迟到、庭审中接打电话等情形,不起立宣读起诉书的。
突出整治检察队伍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作风问题
接待来访群众、案件当事人语言不规范,接访笔录简单化,群众诉求信息系统填录不完整,对部分信访群众“踢皮球”的;业务部门反馈群众来信办理结果不主动、不及时,7日内程序性回复不到位、3个月内案件办理结果答复质效不高,不愿当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书面回复流于形式的;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等事项,刑事检察部门违反刑事诉讼规则,不直接受理安排,仍然要求律师先到案件管理部门申请的;对律师会见要求以开庭、不在单位为由推拖应付,对律师提交的意见不认真审查、不及时沟通反馈的;重配合轻监督,在办案中发现监督线索的敏感性不强,对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抹不开情面,不愿主动监督的;对检察建议发送对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受理、拒不回复监督意见怕得罪人、影响工作协调,过于偏重沟通协调,不敢跟进监督的;刑事诉讼监督中释法说理不充分,与侦查人员沟通不够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前与行政机关缺少沟通,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过多考虑行政机关或法院意见,不能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在公务活动中以个人接待名义饮酒,私人聚餐场合酗酒,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范围掌握不准,不主动及时申报,让报才报、不要不报的。
【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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