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
时间:2021-08-12
来源:最高检
编辑:王敏
录入:王敏
审核:王居卓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第三条 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省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省委及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十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第三条 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省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省委及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十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