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案件终于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1-11-05
来源: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尚舒欣
录入:尚舒欣
审核:李柏妍
“账户可以解封了,企业能够正常缴纳税款了!企业经营压力终于可以减轻些了!”近日,在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会议室,大同区某食品厂的企业负责人向办案检察官说道。
在法检两家的共同努力下,该企业与环保部门达成和执行分期履行协议。至此,长达两年的行政争议案件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这是怎么回事?




未缴纳罚款成为被执行人
2019年4月10日,环境保护部门针对该公司屠宰废水主要污染物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禽类屠宰加工二级标准的行为,下发了内容为“责令该公司屠宰废水不准外排,污染物达标后方可外排,行政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2019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对该公司名下的账户进行冻结。
“实地走访+个案服务”,为“案结”打好基础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件。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存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可能。遂结合服务民营企业“大走访”活动,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处罚经过、询问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了解缴纳罚款的计划和方案等,为争议化解奠定基础。在走访中该院了解到该案在执行程序中存在未及时送达查封文书的问题,及时向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




“检察听证+调查核实”,推进“事了”
为促进争议化解,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检察监督、促进执行活动规范化的三重目的,该院决定召开检察听证会。会议邀请,大同区检察院、大同区环保局和企业三方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上,企业说明了自身在疫情期间所面临的客观困难,表示愿意分期履行罚款。环保部门和企业针对还款计划和方案进行了多次讨论,同时检察机关对法院职能、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进行详细说明,最终双方都对履行方案表示认可,对对方职责和难处表示理解,争议得到化解。




“多元合作+具体施策”,达成“政和”





“行政争议是困扰群众的烦心事、闹心事、揪心事,化解行政争议是检察机关贯彻‘双赢共赢多赢’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以此案为契机,大同区检察院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还将作出更多的努力。”该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宫顶峰说。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法律条文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等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簒改、伪造监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