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枕上诗书闲处好,门前风景雨来佳。”4月23日上午,在这疫情特殊时期,鹤北检察院织刑事检察人员及部分年轻干警在“学习强国会议室”开展了一次网上读书会。与往年读书会不同的是,这一次他们读的是“判决书”。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余某某交通肇事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因公诉机关、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部分情节认定和量刑均存在不同意见,及二审法院加重刑罚而引发了法学界的激烈讨论。”据鹤北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张伟东介绍,4月22日,法制日报一篇《实体正义之“轮”不能滑离程序正义之“轨”》的文章在林区检察机关内部学习后,更是引起强烈的反响。于是,在“世界读书日”这一天,该院采取一名业务骨干对“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一、二审刑事判决书的解读,其余干警结合自身工作谈感想话体会的方式,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案件大讨论活动。
“本案是否应当认定自首和逃逸,被告人的供述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书记员叶斌结合判决内容,认为案件应当遵守“主观诚可贵,客观价更高”的原则,如果客观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明知其撞到人,就应当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未如实供述。
“自首要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要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两者关于“如实供述”的内容虽然表述语言不同,但是意思却是相同的。”书记员王晓艳认为,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主要犯罪事实中没有如实供述,没有认定自首却认定认罪认罚,自相矛盾。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达成谅解协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二审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应加重刑罚。”员额检察官周美玲针对案件情谈道,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提出的,是代表国家机关与被告人签署的具结书,减少被告人的对抗性有利于化解矛盾。被告人的赔偿不能误解为“花钱买刑”。同时“公职身份”不是法定加重刑罚情节。
员额检察官许振艳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本保障。诉讼原理中有禁止利益变更原则,它是上诉不加刑的上位原则。检察机关对重判的抗诉是对被告人上诉请求的强化,而非法院裁判,不能以看似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械理解违背了立法本意,否则必然会危害到“上诉不加刑”这一基本原则,更加会危害到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减损当事人的利益。
“该案犯罪结果严重,虽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以给予从轻处罚,但不应减轻处罚,不应该判处缓刑。否则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法律导向,让社会公众觉得可以花钱降刑。”员额检察官佟霞认为,一条人命给一个家庭带来的创伤将是永远的。所以,在通过这个案例学到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的同时,也希望每个人能够珍惜生命,善待生命。
“在司法实践中,签署具结书之前,可以与法官沟通交流,征求意见,一旦量刑建议与法官的审判不一致的时候,及时审查,进行调整,从而提高我们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努力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员额检察官孙承海结合案例提出,在适当时候,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同法院就分歧寻共识,通过信息互通的方式,达成一些互相支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共同在办案实践中执行。
“司法办案应当树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念,不应机械执法,要将执法办案融入到社会综合治理大局中。”政治部主任张伟东认为,本案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自首、积极赔偿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认为此时对社会的危害性已降至最低,被告人对其被判处缓刑期的心理预期不言而喻!但审判机关二审加重刑罚,对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和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起到了否定作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力和自身公信力的树立都值得深思!
“在当前疫情形势下,我院利用政务微信、学习强国等平台组织读书会,既是一次业务学习和交流会,也是一次把讲政治与抓业务相结合的培训会,不仅在读书日里坚持开展,就是在平时业务学习时也要经常进行。”鹤北检察院检察长在与大家互动时强调,要通过分析案件的形式,准确理解掌握其中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刑法原则,理清分析案件的思路,并从中吸取办案经验,进一步引发我们对执法、司法理念的深入思考。通过对案件的研讨,要充分认识到刑事司法实体与程序并重的重要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与判决前加强与法院之间沟通形成司法共同体的必要性,执法办案融入服务社会综合治理大局体现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进而通过对案件的认真思考、综合评价和跟踪问效,最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思想上求同存异,在交流中总结经验,在碰撞中真知灼见,张伟东在“网上读书会”结束后表示,要通过开展以案例为法治教材的学习研讨活动,不断转变干警的司法理念,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增强执法办案质效,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为全面履职尽责、服务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