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 纳入兴安建设考核范围之中
时间:2019-06-24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分院   编辑:何其伟     审核:张旗兵     录入:何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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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行署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多次专门听取公益诉讼工作汇报,明确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地委全面深化改革整体布局、法治兴安建设考核范围,积极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各个环节给予大力支持,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之后,近日,大兴安岭地委、行署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大兴安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提供了更加强大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益保护主体的职责,内容涵盖了对侵害公益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移送、调查核实、诉前程序、起诉程序和审理程序等内容。
  在行政机关配合办案方面,《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商请有关单位作出检验、勘验、鉴定、评估、审计、出具专业意见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办理。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查询、调取、复制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资料、执法卷宗档案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各相关执法单位要依法予以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做好应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期限提交答辩状。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在日常工作交流方面,《意见》要求,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专职联络员机制,确定联络员;建立互设联络室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联系会议,通报情况。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每月相互通报公益诉讼情况和行政处罚信息。要尽快建立两法衔接电子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交流日常化;建立互派人员交流学习机制,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在公益诉讼审判方面,《意见》要求,全区审判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完善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中相关工作机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公益诉讼审判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在组织经费保障方面,《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创造条件,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办案机构或办案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对林区检察院改革要给予大力支持。财政财务部门要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所需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纳入本级预算。
  《意见》明确要求,全区各级党委要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统筹部署、协同推进,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统筹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